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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3岁保洁员车祸身亡后获工伤赔偿,检察机关介入认定

63岁的淦某生与某学院签订了保洁工作协议,但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。人社部门以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,拒绝受理工伤认定,法院的一、二审也均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。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,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有误,检察院提起抗诉后,某学院最终同意承担工伤责任,双方达成补偿协议。案例显示,淦某生的家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,人社局认为由于淦某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劳务关系,因此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。法院的审理认为其虽有劳务协议,但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,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请求。

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,经过调查后确认淦某生与学院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,且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,符合工伤认定条件。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,某学院同意承担责任,达成了赔偿协议,案件再审程序得以结束。检察机关还发现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,随后与高校合作,推动了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,确保了更多工龄超龄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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